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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左鎮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彩彬、林孟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放款借據,系爭借貸契約之連帶保證人非黃彩彬。請釋明請求黃彩彬負連帶清償責任之法律上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佐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