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謙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零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為約金以貳佰肆拾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