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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沛蓉  

            趙三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40,0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147元
陳沛蓉、
趙三妮
自民國113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03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210147元
陳沛蓉、
趙三妮
自民國114年03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9889元
陳沛蓉、
趙三妮
自民國114年07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新臺幣29889元
陳沛蓉、趙三妮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0147元
陳沛蓉、
趙三妮
自民國113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29889元
陳沛蓉、
趙三妮
自民國114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陳沛蓉於民國109年間邀同債務人趙三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10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6筆合計新臺幣(下同)240,036元,餘欠240,036元。其中(1)分號2至6共5筆合計210,147元,餘欠210,147元,於114年03月04日轉列催收款項。(2)分號7計1筆合計29,889元,餘欠29,889元,於114年11月11日轉列催收款項。(二)上開借據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14年03月04日、114年11月11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陳沛蓉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趙三妮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