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749元,及其中新臺幣33,534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附件:
緣相對人余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尚結欠新臺幣33534元消費款、新臺幣718元循環利息(自114年7月4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5日止)、新臺幣49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34749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