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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雄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相對人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之組織類型為何(究為公司?獨資?合夥?社團法人?財團法人?)?並提出其登記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