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