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守昱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宜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吳天銘,應具狀聲明由吳天銘為相對人綠威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程序人,承受本件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