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皇喜食品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偉豪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章文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233,32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95,153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