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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承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噪咖藝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2,4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噪咖藝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7日受僱於相對人公司,惟相對人自113年7月份起即因財務周轉困難為由,積欠薪資、資遣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債權人就前開債權,請求相對人給付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惟並未說明法律上依據為何,另依卷內證據為形式上觀察,相對人並無與聲請人就本件債權約定利率,是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債權人對第三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