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6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Frank Eduard A. Fache
代 理 人 黃思維律師
林翰廷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瑋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一、請提出相對人新瑋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