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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芸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構思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原則上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請聲請人重新陳報欲請求之本金、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