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洪衣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廷蓁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0,084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4,673元,及自民國112
年8月12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345計
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4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