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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春華、賴宏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利息之年利率是否確定為百分之3.2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