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春華、賴宏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請求聲明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6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再具狀陳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