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胡珮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春華
賴宏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9,600,000元,及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