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福爾摩沙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宥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翔餐飲事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時?請以特定年、月、日表示或陳明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
二、陳報請求以年息12%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