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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0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羅秀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珛舞活動行銷有限公司、連相沺(原名連湘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附表債權編號2及編號3之利率是否確定為「年息3.175%」。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