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丁建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春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81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1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300元,延滯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400元,延滯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