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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興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明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相對人積欠款項之原因事實關係,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