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田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新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股東會議事錄,相對人之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應為陳國華律師,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