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勇士大樓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慶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彩蝶別墅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彩蝶別墅社區年度委託物業綜合管理服務合約書第十二條第二項「...,甲方應賠償乙方對其所施訓練之費用,賠償費用並以本合約一個月之服務費用為上限。」,解釋上應以聲請人所實際支出之訓練費用計算賠償數額為原則,但實際支出之訓練費用倘超過一個月服務費用(新臺幣309750元),例外則以一個月服務費用額為賠償上限,並非任由聲請人選擇賠償數額或概以一個月服務費用為賠償金額,有無意見表示?
二、敘明訓練費用總額為多少?及計算式(即加總各項訓練費用之算式),並提供支出各項訓練費用之憑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