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經濟新報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素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易停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或更正利息起算日,究為「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或「民國113年2月1日起」?如為「民國113年2月1日起」,請提出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