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何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峰科技有限公司、柯進達、徐宇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其中之「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