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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采風錄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96,000元(49000元*4)之釋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47,000元(47*10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