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原名富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德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柏瑋
一、債務人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6,489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8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富康益實業有限公司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柏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