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粘八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10計收」、「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百分之20計收」,其中之「原利率」應更正為「前述利率」。
二、請求標的第二項記載「如對相對人陳粘八千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相對人陳昭良給付之」,請陳明是否列陳昭良為相對人?如是,應提出陳昭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