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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3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朱佑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網紅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王晨維、蕭易璁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