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90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吳緒寧之遺產管理人)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緒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6,993元,及民國111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及手續費新臺幣23,639元,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吳緒寧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