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正藏馥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佳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僑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基隆八斗子郵局存證號碼00008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設址地址之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皆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