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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凃文杰
代 理 人 凃俊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代辦費項目「松山路信託總塗銷」金額新臺幣600,000元之計算式。
二、敘明以何種方式向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催討款項,並提供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