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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凃文杰
代 理 人 凃俊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郭思妤或張家洋代理金悅建設處理本件塗銷信託業務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