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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北市私立慈鴻老人長期照顧中心(養護型)
法定代理人 宋燕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怡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來文陳明以何種聯絡方式向相對人催討費用,並請提供佐證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