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沈政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紀如(即劉志峰之繼承人)
劉冠緯(即劉志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99,35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900元,並於繼承人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