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辰揚生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潼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潼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廖偉勝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以年息15%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第203條規定,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提出印有雙方公司大小章之合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