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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振臺
兼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林佳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鴻昇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就以黃鴻昇為相對人?抑以卡利諾國際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兩者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