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2,8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1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連續逾期2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700元,連續逾期3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