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昱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狀記載之聲明,真意是否係就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於本金及利息請求之間記載「及」字,具狀更正聲明為「新臺幣72,836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83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