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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全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法蘭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為何時(即聲請狀請求標的欄所載之付款提示日)?是否即依聲請狀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各自之提示日起算利息?如是,請具狀陳明(以特定年月日表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