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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賴海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7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