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季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可擎
林季穎
一、債務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林季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0,25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債務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高可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5,57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附表
利息:
附件:
一、緣相對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授權相對人林季穎、相對人高可擎等二人持用聲請人核發之信用卡消費簽帳、預借現金,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二、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該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依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三、依約定條款第三條規定,相對人力啟服飾開發有限公司為申請人,應與各相對人(即各持卡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四、相對人林季穎(Z000000000)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120,250元消費款、新臺幣4,430元利息(自11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新臺幣297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124,977元未為清償五、相對人高可擎(Z000000000)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尚結欠聲請人新臺幣75,571元消費款、新臺幣1,330元利息(自114年9月2日起至民國114年12月2日止),新臺幣2,329元費用(含違約金),總計新臺幣79,230元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