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存證信函之送達回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