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8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熊成彬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及其各筆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