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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5段地下樓之3」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四、提出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
五、請提出管委會規約或辦法影本。  
六、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址」之存證信函「雙面」回執。
七、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124896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