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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成花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欽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說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24,896元,其中118,949元為欠繳金額,其餘5947元之計算式及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