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信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金華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供受雇於金華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證明,以及
受雇主資遣之釋明文件。
二、可利用勞動部系統試算資遣費,並提供截圖畫面;或者詳細
說明(列出計算式)如何得出資遣費。
三、詳列計算式(幾年幾月拖欠薪資+資遣費=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