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珍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非寄送於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請提出聲請人確實居住於該址,或其他足資釋明債權讓與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債務人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