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其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180元,及其中新臺幣50,215元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按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連續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