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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27號
聲 請 人 高旭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