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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佐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57,742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證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