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1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客戶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本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皓晨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承翊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瑞德投控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00樓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瑞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鴻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500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